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3〕51号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机构地区:[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民政部

出  处:《四川劳动保障》2013年第9期44-44,共1页

摘  要:近年来我国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组织)发展迅速,为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促进文化繁荣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更好地保障社会组织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

关 键 词:《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团体 基金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 公共服务 

分 类 号:F842.67[经济管理—保险]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