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停止形态探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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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洪星[1,2] 王刚[3]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2]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安徽合肥230022 [3]江苏大学文学学院,江苏镇江212013

出  处:《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86-91,共6页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教育部专题项目"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理论与方法"(09YJCA820058)

摘  要: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之分析应以刑法规定为依据,以刑法理论为指导。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有三种行为模式,因而本罪的停止形态应具体分析。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罪的实行行为是"挪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复合模式,其中,"挪用"是手段行为,"进行非法活动"是目的行为,也是本罪构成要件之结果。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罪是隔时犯,其存在四种停止形态,"挪而未用"构成犯罪时属于未遂形态。营利活动型挪用公款罪与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罪在构成要件上具有相似性,亦存在四种停止形态,"挪而未用"构成犯罪时属于犯罪未遂。普通使用型挪用公款罪是非隔时犯,不存在未遂和既遂形态,只有预备和中止形态。

关 键 词:挪用公款罪 停止形态 挪而未用 

分 类 号:DF636[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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