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T环境保护例外条款的适用及我国运用能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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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昌凤[1] 

机构地区:[1]中共河南省委党校

出  处:《对外经贸实务》2013年第11期43-46,共4页Practice in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

摘  要:长期以来,GATT第20条的环境保护例外条款经常被发达国家援引来设置环境贸易壁垒,阻止我国的贸易出口。2009年的美国、欧盟、墨西哥诉中国“九种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经审理,2012年1月30日WTO上诉机构公布了该案的最终裁决报告,否定了中国援引GATT第20条的抗辩。2012年6月27日,欧美日就诉中国稀土、钨、钼三种原材料出口限制争端案正式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起设立专家组请求,此案目前尚无最终结果。这类案件表明,GATT环境保护例外条款已经成为我国手中的“矛”与“盾”,在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成为世界发展两大潮流的背景下,我国应密切关注并深入研究该条款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的新发展,提高运用该条款保护本国环境的能力,同时也要防止他国以保护环境的名义限制我国的出口贸易。

关 键 词:GATT第20条 环境保护 例外条款 运用能力 环境贸易壁垒 争端解决机构 争端解决实践 出口限制 

分 类 号:D996.9[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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