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主客体界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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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秦扬[1] 李俊坪[1] 

机构地区:[1]西南石油大学文法学院

出  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0期92-96,共5页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油气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SC12E028);四川矿产资源研究中心课题"海外矿产资源投资环境风险评估研究"(SCKCZY2011-YB006)阶段性成果

摘  要:油气资源开发在获得经济利益的同时可能对生态利益造成不利影响,明确油气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客体,是实施油气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先决条件。从法学层面定义生态补偿,按照补偿行为的相对性将主体分为应当支付补偿的主体、接受补偿的主体和具体实施补偿行为的主体。国家、企业法人是油气开发生态补偿主体,而自然人目前不能成为补偿主体;油气资源区居民成为受偿主体也即补偿对象;油气资源区政府作为实施主体是嫁接前两者的桥梁;客体为实施生态补偿的行为而非油气资源本身或者自然生态环境。

关 键 词:油气开发 生态补偿 法律关系 主体 客体 

分 类 号:F426.2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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