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CIF合同中目的港的THC如何分摊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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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春景[1] 

机构地区:[1]广州大学外国语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出  处:《时代经贸(下旬)》2013年第10期140-141,共2页Economic & Trade Update

基  金:本文是2012年教育部青年基金项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反倾销与反补贴裁定的保护主义研究”(立项号:12YJCGJW01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THC,通常被称为“码头操作费”或者“码头吊柜费”承运人与货主之间就THc的征收是否合法的问题在世界范围内的争论已经长达二十多年,在中国也有十多年。但是到目前为止无论是相关的国际国内法规,如《航运法》、《班轮公约》或者国内的《交通运输法》都没有明文的规定和相应的规范。显然作为国际贸易惯例的Incotemls 2010是无法对THc的合法性做出规定的,但是既然每笔国际贸易交易中都可能有THc的产生,那么THc费用该由贸易双方的哪一方来承担就成为摆在贸易双方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本文从实际案例出发,应用国际贸易实务领域非常重要的国际贸易惯例Incoterms 2010的相关规定来具体分析cIF目的港的THc由谁承担的问题,从而体现了在THc费用的分摊问题上Incoterrlls 2010给出的指导是务实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对减少贸易纠纷是有益的。

关 键 词:2010年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码头操作费 CIF 分摊 

分 类 号:F550.5[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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