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南海的航行和飞越制度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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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邹立刚[1] 王崇敏[1] 

机构地区:[1]海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当代法学》2013年第6期139-147,共9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南海问题及其解决方案法律问题研究"(10BFX094)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海洋航行和飞越制度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贯穿始终的基本制度,有许可航行、无害通过、过境通行、群岛海道通过、航行和飞越自由等制度。中国应确定东沙、中沙和南沙群岛的领海基线,从而确定其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起始线,适用有关航行和飞越制度。南海是主要国际航道,并考虑到九段线内海域面积约200万平方公里而高潮时露出海面的岛礁面积约14平方公里,因此中国应开放在西沙和南沙群岛内水的外国商船无害通过权,四群岛内水均允许外国商船避险使用。在领海基线之外,分别适用公约所规定的相关航行和飞越制度。

关 键 词:南海 九段线 航行制度 飞越制度 

分 类 号:D993.5[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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