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出土地”强制执行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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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官强 邱洪波(图) 

机构地区:[1]开县国土房管局

出  处:《重庆国土资源》2013年第5期27-29,共3页

摘  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中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审查和执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交出土地”强制执行中清的主要依据是《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

关 键 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诉讼法》 《若干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政府 征用土地 

分 类 号:D92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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