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节约能源法》的完善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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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志忠[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学习与实践》2013年第10期27-34,共8页Study and Practice

摘  要:能源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在现代化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以法律的形式调整人们在能源节约活动中的行为,是解决合理节约利用能源并保持能源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理念,确定节约资源基本国策,扩大调整范围,强化法律责任,增加激励措施等主要亮点。该法未明确规定"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内容,未充分体现对农村节能的应有重视,对公众参与节能的规定仍存在不足,对能源行业中介组织的规定有些空泛,缺乏节能公益基金激励措施的规定和存在的其他问题。因此须对这些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 键 词:节约能源法 能源 气候变化 可持续发展 激励措施 

分 类 号:C922.67[社会学—人口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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