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外投机交易刑法介入必要性之反思——“地下炒金”刑事治理实践之规范内评析与规范外反思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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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伟[1] 吴晓峰 赵宇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0 [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135 [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005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11期45-53,共9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地下炒金"是对在正规交易市场外非法从事黄金现货延期交割或变相期货交易相关行为的统称,实践中对此称谓不一,其主要表现为"纯中介"与"做市商"两种模式。不宜先入为主地将"地下炒金"一概认定为"变相期货交易"。以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赌博罪对"地下炒金"行为定罪处罚,均存在一定障碍。对生活、市场、投资等不同领域应适用不同的欺诈标准,离基本生活越远的领域越不需要刑法介入。生活与刑法同在,市场进则诈骗退,投资抵触刑罚,有投机无诈骗。"地下炒金"系高风险、高回报的投机行为,刑法应谨慎介入。

关 键 词:地下炒金 法外投机交易 刑事治理 非法经营 变相期货 

分 类 号:DF62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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