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政后司法”中的公权力滥用及其审查规则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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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亮[1] 

机构地区:[1]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上海200237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11期98-105,共8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行政调查取证制度的规范化研究"(项目编号:13CFX036);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行政调查中的诱惑取证研究"(项目编号:12YJC820110)的研究成果

摘  要:"先行政后司法"现象虽然可以强化行政执法权威、减轻司法审判负担,但如果行政执法存在公权力滥用的瑕疵,也会引发行政不公损及刑事审判公正的威胁。从行政行为在构成要件中功能发挥的角度出发,刑事司法应基于法益保护的职责,对瑕疵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刑事法院审查的内容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审查"被授权的行政行为之合法性",审查的中心是行政行为的瑕疵是否妨碍其实现立法所期待的补充功能;二是审查"立法授权行政机关之有效性",审查的中心是立法授权是否符合授权明确性原则的要求。

关 键 词:先行政后司法 行政行为 法益保护 刑事法庭 

分 类 号:DF3[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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