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人效力的行政行为之撤销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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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垒 

机构地区:[1]公安海警学院,浙江宁波315801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11期115-123,共9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胡建淼教授主持的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中国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项目编号:04BFX01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依传统观点,行政主体依职权撤销第三人效力的行政行为,是按照授益行政行为还是负担行政行为撤销规则处理,主要取决于第三人效力的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是授益或负担而定。若第三人效力的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属授益性质,依授益行政行为撤销规则处理;若第三人效力的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属负担性质,则依负担行政行为撤销规则处理。传统观点偏重于保护相对人利益,而忽视第三人利益的做法有失片面性。行政主体依职权撤销第三人效力的行政行为,应按何种撤销规则处理,依存在信赖保护的一方是否具有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而定。若其信赖值得保护,依授益行政行为撤销规则处理;若其信赖不值得保护,则依负担行政行为撤销规则处理。依授益行政行为撤销规则处理时,因具体情形不同,行政主体撤销行政行为时所需衡量的利益关系会有所差别。

关 键 词:第三人效力的行政行为 撤销 信赖保护 负担 授益 

分 类 号:DF3[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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