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权利的冲突博弈和法益平衡——新闻侵害名誉权的适格主体及其抗辩争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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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葆童 

机构地区:[1]河南法制报社 [2]河南法制报社新闻采编中心

出  处:《新闻战线》2013年第11期91-93,共3页The Press

摘  要:新闻侵害名誉权纠纷,事实上是言论自由和名誉权这两种基本权利的博弈。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作为这一权利的延伸,媒体通过对社会现象的报道和评论,来满足公民对言论自由的感受和实施,即知情权和表达权。《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尊严延伸为人格权利,名誉权是最重要的人格权之一。

关 键 词:名誉权纠纷 基本权利 适格主体 侵害 新闻 博弈 言论自由 抗辩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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