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育路径——以法官和律师关系为视角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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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海燕[1] 赵贵龙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 [2]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13年第11期25-30,共6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在英美法系国家,同为法律职业者,法官和律师之间不存在天然沟堑,而是相互尊重,相知相依之情油然产生于每一次庭审活动之中。从法官视角言之,律师可能是昨天的自己和明天自己的同事,法官们的法律观念来源于他们从事律师时的实践经历,而不是其他事业经历的产物。而我国现阶段尚未形成成熟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和律师在某种程度上仍是两个对垒的群体。鉴于此.笔者以法官和律师的关系为视角,就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育路径作一初步探讨。

关 键 词:法律职业共同体 律师 法官 路径 培育 英美法系国家 法律职业者 相互尊重 

分 类 号:D926.2[政治法律—法学] D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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