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相邻权制度之体系解释与司法适用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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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焦富民[1] 

机构地区:[1]南京财经大学

出  处:《法学》2013年第11期132-139,共8页Law Scienc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私法上的容忍义务和相邻权的行使与限制>(项目编号:08BFX02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环境保护相邻权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基于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在一定范围和限度内的相邻关系中,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产生的财产性权利与人格性权利相结合的复合性权利。我国《物权法》第90条在充分参酌其他国家和地区成功的立法经验与有益判例、学说的基础上,具体规定了环境保护相邻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该条文,一方面需要对"相邻"、"环境污染侵害的对象"、"国家规定"作出合理的解释;另一方面需要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在何种情况下有权禁止环境污染物的侵扰、在何种情况下对此项侵扰负容忍义务以及在负容忍义务时是否有补偿请求权作出进一步的论证。

关 键 词:环境保护相邻权 侵扰 合理性 容忍义务 补偿请求权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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