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上的非犯罪化及其中国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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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贾学胜[1] 

机构地区:[1]暨南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632

出  处:《云南社会科学》2013年第6期124-127,137,共5页Social Sciences in Yunnan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10年度青年基金项目"司法上的非犯罪化研究"(项目号:10YJC82005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司法上的非犯罪化是指在刑法关于具体犯罪的罪刑规范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司法机关通过刑法适用活动,不将该行为以犯罪论处的措施。作为一项刑事司法政策,司法上的非犯罪化对刑法的解释和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我国,司法上的非犯罪化具有刑事法上的根据。其实践的重要途径是追诉上的非犯罪化和审判上的非犯罪化,前者是指在立案环节和审查起诉环节终止追诉程序,对犯罪作程序上的无罪处理,后者是指审判机关通过重新解释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将原来以犯罪论处的行为作实体上的无罪认定。

关 键 词:刑事政策 司法上的非犯罪化 追诉 审判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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