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陈述证据排序论——新《民事诉讼法》第63条之审视  被引量:2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王晓利[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  处:《云南社会科学》2013年第6期133-137,共5页Social Sciences in Yunnan

基  金: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速裁程序比较研究"(项目号:09SFB2028);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研究"(项目号:2012-XZYJS07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民事诉讼立法中,当事人的陈述是一种证据方法。但我国关于当事人的陈述规定简陋模糊,导致程序虚空,不仅法律规范相互间存在逻辑性冲突,而且对当事人的陈述补充性存在误读。基于上述三个角度的分析,将制度构建如此不完善的当事人的陈述置于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排序的首位,有违诉讼法理及逻辑规律,应将当事人的陈述置于证据种类排序的末位。

关 键 词:当事人的陈述 证据排序 证据方法 

分 类 号:D913.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