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慈善合作及其法律规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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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金芳[1,2]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2]华东政法大学法哲学与法律发展中心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13年第9期148-153,共6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2BFX037);教育部青年项目(11YJC820099)

摘  要:民间慈善乃至其他单一慈善形式不足以自足,其长期发展必然走向多元慈善合作之路:由单一制慈善走向混合性慈善,从"中慈善"走向广义的"大慈善",从慈善冲突走向慈善合作。从其深层社会根基而言,多元慈善合作之本质在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现国家与社会之合作;通过确保私人利益实现公共利益;通过市场和社会途径解决民生问题。在现实国情之下,多元慈善合作在实践中可能出现基于合作的掣肘、基于选择的偏私和基于资源的依附等现实问题,故而,必须对其进行制度规范与资源平衡,在个人层面、民间组织层面和国家层面均做出努力。

关 键 词:慈善 慈善合作 私人慈善 民间慈善 

分 类 号:D922.182[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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