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性农业原保险人的法理界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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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舒伟斌[1,2]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公共经济管理学院 [2]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13年第9期154-158,共5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农业保险法的理论与制度构建"(06BFX033)

摘  要:商业性农业原保险人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专营、主营或兼营农业原保险业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它所具有的设立宗旨营利性、设立依据多样性、类型复杂性、主体资格多重性、资本来源丰富性、业务范围的广泛性、运作模式的市场化等七大法律特征,使其明显区别于政策性和合作性农业原保险人。商业性农业原保险人可分为综合性商业保险公司、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与农业保险共保体三大类,在法律性质上应属于营利性企业。

关 键 词:商业性农业原保险人 农业保险 营利性企业 保险人 

分 类 号:D922.2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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