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后悔权”的现状与设想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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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颖[1] 

机构地区:[1]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湖北武汉430205

出  处:《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1期108-109,125,共3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后悔权"通常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一定时间内,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将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经营者,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今年4月,施行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迎来大修。其中建立冷静期制度即后悔权制度,是主要内容之一。而在交易实务中以及相关规章里,早已有后悔权的规定,但实施现状却不尽如人意。为防止交易混乱,有必要立法对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前提、范围、期限、义务承担、限制等作出恰当的规定。使后悔权实施具有可操作性,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避免滥用权利而影响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关 键 词:后悔权 消费行为 配套制度 

分 类 号:D923.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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