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洋善治的国际法律义务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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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晏瑲[1]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  处:《比较法研究》2013年第6期70-85,共16页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基  金: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项目"涉两岸的海上侵权争端解决机制之研究"(编号:IFW12065);上海市政府决策咨询研究项目"中国海洋管理体制改革研究"(编号:2012Z45C);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政府管理体制研究"(编号:13BZZ06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目前关于海洋善治的理论基础以及国家实践仍在发展中,本文认为海洋善治需具备八个要素,并以此八个要素作为本文的分析架构。此八个要素分别为:法治、公众参与、透明化、基于共识之决策、责任制、公平与兼容并蓄、回应性以及一致性。透过对国际法律文件的检视,本文总结到海洋善治的这八个要素部分被国际条约以及国家实践所支持,但是尚未在全世界范围内取得一致认可。

关 键 词:海洋善治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98年《奥胡斯公约》 1972年 《伦敦公约》 1992《OSPAR公约》《MARPOL73 78防污公约》 

分 类 号:D993.5[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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