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运营商侵害虚拟财产责任研究——《侵权责任法》36条的适用、局限与改进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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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凌寒[1] 

机构地区:[1]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出  处:《东南学术》2013年第6期185-191,共7页Southeast Academic Research

基  金:东北师范大学校内青年基金项目<物权法视野下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路径研究>(项目编号:11QN055);吉林省社科基金博士扶持项目<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认定规则研究>(项目编号:2012BS4)

摘  要:网络运营商侵害虚拟财产行为与其他网络侵权行为相比,具有损害结果不确定、侵权事实难以界定与划分等特点。这些特点是由网络运营商与网络用户之间强弱对比鲜明的特殊关系、虚拟财产侵权行为实施方式之隐蔽性等因素造成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是网络侵权行为之总纲性规定,具体适用于网络运营商侵害虚拟财产行为之侵权责任的界定、归责及其损失赔偿等方面,但目前其中诸多条款及相关问题还存有诸多制度性缺陷。基于此,本文拟从细化内容、增设程序规定与形式多层次化等三方面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提出改进意见,以期使虚拟财产权利人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与司法救济。

关 键 词:网络虚拟财产 网络运营商 侵权行为 法律适用 

分 类 号:D923.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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