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思考  被引量: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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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开忠[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法商研究》2013年第6期18-25,共8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课题资助项目(11JJD820004)

摘  要: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将集体管理组织与作品使用者达成的一揽子作品使用协议依法延伸适用于非会员著作权人,降低了著作权交易的成本,便利了作品的利用,增强了著作权人的博弈能力,保护了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该制度在性质上属于对著作权的限制,其内容符合国际公约关于著作权限制的相关规定。我国移植该制度有利于促进作品的利用、保护非会员著作权人的利益、解决外国文化产品的利用问题,但是在移植该制度时应严格限制实施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资格条件、适用范围及程序,尊重非会员著作权人的意愿,并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积极引导著作权人参与著作权集体管理。

关 键 词:著作权 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非会员著作权人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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