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与民事诉讼时效冲突探析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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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文芳[1] 

机构地区:[1]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120-126,共7页Ecupl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雇主组织参与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法律保障研究"(项目号12CFX087);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转型期中国集体劳动关系法律协调机制研究"(项目号12YJC82011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在本质上属于消灭时效,在实体效力上具有消灭诉权的效果,在程序上则体现为仲裁机构依职权主动审查时效。与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弱效力模式"相比,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属于消灭时效中的"强效力模式"。两者差异的根源在于劳动法与民法对公权力干预程度存在区别。在一裁两审的架构下,这两种时效模式衔接不畅,导致法官与仲裁机关在主动审查时效以及处理继续性债权请求权时尺度不一。为妥善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制度层面对劳动仲裁与诉讼时效的冲突问题予以协调。

关 键 词:劳动争议 仲裁时效 诉讼时效 时效审查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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