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的公产地位及其法律规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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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涛[1] 

机构地区:[1]南京工业大学,南京211816

出  处:《江淮论坛》2013年第6期121-126,共6页Jiang-huai Tribune

摘  要:行政公产区别于行政私产的本质特征在于是否服务于公共行政目标,从而被赋予了某些具有公法属性的特权,并承担了某些具有公法属性的特别义务。我国的大型垄断性的国企属于公产的范畴,不具有垄断性的中小型国企则属于"准公产"。为规制国有企业的行为,应将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纳入公产企业概念的范畴,将现有的国有企业的管理纳入行政法的体系,通过制定和实施《公产企业法》实现对国企的有效规制,其中公产企业的甄别制度、公产企业的分类制度和公产企业的特别义务制度是《公产企业法》的三个规制重点。

关 键 词:国有企业 公产企业 行政公产 行政私产 准公产 公产企业法 

分 类 号:DF41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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