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分化与法律理性化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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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宾凯[1]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出  处:《思想战线》2013年第6期63-68,共6页Thinking

摘  要:近百年来的德国学术史中,在20世纪初韦伯开创的法律类型学与世纪末卢曼贡献的法律演化理论之间,呈现出问题意识和理论逻辑上的呼应。在韦伯的法律社会学中,与现代社会诸领域的分化相伴随的,并非单一线性的法律理性化,而是法律的理性化与非理性化的趋势互为表里,祛魅与返魅的进程相互交织。韦伯在世纪初的这一深刻洞见,成为卢曼展开法律社会学追问的问题来源和研究起点,他基于社会系统论之上的功能分化理论,就是试图揭示伴随着现代社会的法律系统的功能分化所呈现出来的、理性与非理性之间相互嵌入的悖论关系。

关 键 词:社会分化 法律理性化 韦伯 卢曼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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