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清代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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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学强[1] 

机构地区:[1]陕西师范大学法学系,陕西西安710062

出  处:《魅力中国》2013年第23期332-333,共2页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清代陕南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研究》(项目编号09XJC820005);陕西省社科基金项目《明清乡土社会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以陕南为考察中心》(项目编号11G016)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和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前者以调处为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又包括民间调处和官方调处.这也是中国传统社会中最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被西方称为“东方经验”而大力推崇。后者即民事诉讼,即以民事审判的方式解决民间纠纷.对前者起补充作用。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我国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尤其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借鉴意义。

关 键 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民间纠纷 调处 民事诉讼 

分 类 号:D91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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