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的不安抗辩制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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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承启 

机构地区:[1]安徽省合肥市衡正公证处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3年第33期44-45,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我国合同法在借鉴它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我国的不安抗辩制度。双务合同成立后,后履行当事人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可能无法履行合同,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的履行。本文对不安抗辩权进行分析,以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 键 词:不安抗辩权 适用 效力 问题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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