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退职工遭车祸能否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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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钱宏祥 

机构地区:[1]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劳动》2013年第11期59-60,共2页China Labor

摘  要:2011年6月,徐某应聘至江苏省包装材料公司从事安装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公司规定,徐某上白班的工作时间为8时至20时。2011年7月29日19时20分许,徐某在生产任务完成后骑摩托车搭载同事吴某从单位提前下班,途中俩人商议顺便一起到超市购物。10时25分许,行驶至靠近超市的路口时,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徐某及吴某同时受伤。当日,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后徐某经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肱骨外侧髁骨折.额面部头皮裂伤、右第二掌骨基底部骨折。

关 键 词:交通事故认定书 工伤 否认 车祸 职工 交通巡逻警察 超市购物 包装材料 

分 类 号:D035.37[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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