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资产证券化中的特殊目的载体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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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国平[1]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江海学刊》2013年第6期127-132,共6页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

摘  要:资产证券化作为资产融资方式,在目前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存在瓶颈的情况下其重要性愈发明显。特殊目的载体的规则构建是资产证券化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资产证券化中的特殊目的载体应当有法人资格或法律人格,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不宜作为特殊目的载体。我国资产证券化中的特殊目的载体应当包括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合伙和特殊目的信托,而我国现行法律中还存在完成这一构建的障碍。特殊目的载体的风险隔离机制,需要从基础资产的真实转移和特殊目的载体的破产隔离入手。

关 键 词:资产证券化 特殊目的载体 法律人格 法律类型 风险控制 

分 类 号:F832.51[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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