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现实需要与制度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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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俊芳 

出  处:《公民与法治》2013年第19期19-19,共1页

摘  要: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承包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根据现行法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只限于通过招标、拍卖、协商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

关 键 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经营权抵押 制度构想 土地使用权 集体所有 现行法律 “四荒” 协商方式 

分 类 号: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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