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李璐[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出 处:《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101-104,共4页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摘 要:频发的虐童事件不断冲击着社会公众的视野,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儿童这一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如何对虐童行为进行有效的处罚和治理,是一个亟需探讨的问题。虐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应当将其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之内。但是,在现有的刑法体系之下,对于虐童行为的规制,仅仅需要扩大"虐待罪"的主体适用范围即可,并不需要单独设立一个"虐童罪"。这是因为:其一,类似于"浙江温岭幼师虐童案"的虐童行为更符合虐待罪的特征;其二,扩大虐待罪的主体适用范围,而非增设虐童罪,更有利于维护刑法的稳定性和刑法体系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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