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栗娟
机构地区:[1]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改革与开放》2000年第7期26-27,共2页Reform & Openning
摘 要:近年来,验资单位出具虚假或不实验资报告(以下统称为虚假验资报告)的情况屡有发生,债权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申请要求追加验资单位为被告,从而引发验资诉讼数量剧增。现就如何确定此类纠纷的诉讼主体,验资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和条件、范围及免责事由等常见的热点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一、追加验资单位应当在审理阶段进行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执行阶段随意直接追加验资单位为被执行人的错误作法。实际上,最高法院早在93年《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就强调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时要认真执行法人制度,从《纪要》精神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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