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的困境与对策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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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慕乾 

机构地区:[1]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出  处:《经济师》2013年第11期66-68,共3页

摘  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实现的主体,对未来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承载着重要的历史使命。一是管理未来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二是筹集资金支持农村公共产品建设。但是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使得其作用的发挥受到了限制。对此学界关于其主体地位的认识主要有两种观点,分别是作为经济主体的企业化改造之路和作为农村基层社区的管理主体。这两种认识都有其自身的缺陷,不能正确反映该组织的法律地位。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作为农村自治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村民委员会的下属机构,方可有效解决上述冲突。

关 键 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土地使用权 企业法人自治机构 

分 类 号:F302.6[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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