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消费者”的法律规制新探——从立法论和解释论的双重视角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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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文杰[1] 

机构地区:[1]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出  处:《生产力研究》2013年第10期75-78,共4页Productivity Research

摘  要:解决知假买假者的法律适用这一难题需要寻求研究方法方面的突破。从立法论的角度看,在特定的国情环境中,对知假买假者可以相机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予以保护,但这要以按照经济法的思维修改消法中的相关规定为前提;在为法官的法律解释权力设定边界后,从严格解释论的角度进行分析,知假买假者不属于消法中的消费者,不应受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保护,但"知假买假"者完全可以不炫耀自己"知假"买假的事实,在法庭上对"知假"事实应由主张者即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关 键 词:立法论 解释论 惩罚性赔偿制度 知假买假 

分 类 号:D923.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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