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为名”新型受贿案件认定的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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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莹 

机构地区:[1]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浙江松阳323400

出  处:《青年与社会(下)》2013年第9期84-85,共2页Youth and Society

摘  要:一、基本案情 陈某,某国有医院的药房主任,苏某原系陈某同事,并不熟悉,于2005年下海成为一名药商。2007年年初,苏某为向医院多推销自己所代理的药品,欲送陈某8万元现金,陈某担心不妥,将该笔钱款当作借款,并于次日出具借条,借期五年。经侦查机关调查,2007年至2012年期间陈某还陆续向其他多名药商借款共计70万元,均于借款后出具借条,但借期未满。2013年陈某听闻有关部门正查处医疗系统问题,遂将陈某的8万元借款以及其他借款的本金归还药商。上述借款先后投资企业,获取利息10万余元。2012年年末陈某在某大城市购买一套商品房。

关 键 词:受贿案件 2007年 国有医院 推销自己 侦查机关 医疗系统 投资企业 借款 

分 类 号:F239.45[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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