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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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红艳[1] 

机构地区:[1]长沙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教授,湖南长沙410004

出  处:《湖南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104-106,共3页Social Sciences in Hunan

基  金:湖南省社科基金课题(项目编号:08YBA163)

摘  要:我国现行《婚姻法》第40条规定了夫妻离婚时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即在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和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有较多付出的,那么在离婚时就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补偿。该制度从法律上肯定了一方付出的家务劳动价值,在离婚时可以平衡双方的财产利益。但该制度存在的不足使其在适用时意义大打折扣。应扩大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请求权行使的时间和主体范围,明确经济补偿额度的具体标准,增加对期待利益的补偿规定,明确经济补偿的具体方式等,以使该制度更为完善。

关 键 词:离婚 家务劳动 补偿制度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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