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罪种划分标准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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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霞[1] 金善达[1] 沈杰 

机构地区:[1]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2]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浙江绍兴312400

出  处:《黑河学刊》2013年第11期105-106,共2页Heihe Journal

摘  要:针对当前走私罪罪种划分标准违背立法技术要求、导致法律适用冲突、容易造成罪刑失衡等缺陷,刑法学界提出了行为性质说和对象性质说,但这两种学说都存在缺陷。对走私罪罪种划分标准的选择应该遵循刑罚体系的内部协调、适应日益严重的犯罪形势并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走私罪罪种的划分应采行行为对象性质标准。

关 键 词:走私罪罪种划分标准 缺陷 选择依据 确定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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