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的视角审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纳妾行为——以江宁县司法诉讼档案为考察中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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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晓婧[1] 

机构地区:[1]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241003

出  处:《民国档案》2013年第4期93-99,共7页Republican Archives

基  金:江苏省2011年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立项项目"民国基层的法律运作研究--以江宁县法院司法诉讼档案为考察中心"(CXLX11_0006);四川省2012年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近代法制变革中东西部差异实证研究--基于江宁司法档案和新繁司法档案的互考"(SC12B061);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近代法制变革中地区差异实证研究"(2012M52168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纳妾"现象从西周开始就以制度化存在。直到民国时期,有些思想家、政治家或者社会团体开始批判"纳妾"现象,并且形成一股强大的社会舆论。但是当时的立法和司法对于"纳妾"现象,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江宁县的司法诉讼档案可以证明,纳妾如果没有举行结婚仪式,那么就不构成重婚罪。根据民国时期的法律,纳妾可能构成通奸罪,但司法实践中很少发现丈夫纳妾行为构成通奸罪的案例,而是以民法中的"通奸行为"判定之,成为妻子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理由之一。

关 键 词:纳妾 重婚罪 通奸罪 合法存在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D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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