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申报主体范围的法律设定考察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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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全胜[1]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威海校区)法学院,山东威海264209

出  处:《行政论坛》2013年第6期47-51,共5页Administrative Tribun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的结构规范化研究"(11BFX003);2010年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

摘  要:我国要制定官员财产申报法,必须对财产申报的主体范围作出明确规定。财产申报主体范围是指法律需要明确的需要申报其财产的国家公职人员的范围以及与公职人员有密切联系的近亲属的范围。其法理基础在于为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而对官员的隐私权进行限制。自1995年开始,我国有关国家机关进行了政策性的探索,一些地方也开始进行实践探索,我国应借鉴各国官员财产申报法律制度的经验,对官员根据其等级地位不同而设定不同的要求,还要根据我国实际对官员财产申报的主体范围确立渐进性的立法思路。

关 键 词:财产申报 申报主体 官员财产申报法 反腐败 

分 类 号:D92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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