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个别化的成因及其实践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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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寅昊[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12期95-105,共11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胡玉鸿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重大问题研究--以人为本与中国法制发展"(项目编号:08&ZD00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法律作为调整个人与他者之间关系的规则体系,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的特点;对于个人而言,其行为又是独一无二的,法治的顺利运行就需要一个从普遍到个别的运动过程。在现代社会中,随着个人自我观念的苏醒和传统秩序的退潮,对法律个别化的要求就显得尤为迫切。应当在立法、司法的过程中,合理运用现有的制度,充分发挥法官的能动性和法律方法的作用,推动法律个别化的实现。

关 键 词:法律个别化 自我观念 类型化标准 司法技术 

分 类 号:DF01[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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