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的整合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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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遐桢[1] 

机构地区:[1]华北科技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北京065201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年第6期43-50,共8页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  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编号:RW2013B02)

摘  要:从1984年开征资源税以来,我国形成了以矿产资源税、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四部分构成的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资源税是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收益的一部分,它只有税的名分,没有"税"的本质,应该废除这一税种;资源补偿费也是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收益的一部分,但这一概念存在理论上的缺陷,应该修改为资源出让金,并以此构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矿业权使用费在本质上是矿地使用权出让金,不是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的内容;矿业权价款包括国家矿产资源勘探投入及收益和矿产资源出让金,是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的核心,并以此构建我国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

关 键 词:资源税 资源补偿费 矿业权使用费 矿业权价款 

分 类 号:D922.62[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D923.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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