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法的社会权力、效力基础及其动力机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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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晓华[1] 单连春[2] 

机构地区:[1]中共黄山市委党校,安徽黄山245000 [2]河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南京210098

出  处:《求索》2013年第10期194-197,共4页Seeker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8BSH056)

摘  要:民间法以社会权力为基础,社会权力是指以特定范围内的社会主体的同意为基础、以契约为表现形式,并受到一定程度程序控制的社会强制力,具有"同意性"、"契约性"和"多元性"特点。社会权力视角的民间法具有权利与权力的双重属性,具有"冷暴力"、"文化性"和"族性"特征。社会权力的变迁必然引发民间法发展路径和范式的变化,社会权力是民间法效力的重要基础,应构建民间法与国家法沟通的理性平台。

关 键 词:民间法 社会权力 国家法 路径 动力机制 

分 类 号:D92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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