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必需设施理论在标准专利案件中的运用——以“华为诉美国IDC案”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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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邵淑毅[1]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出  处:《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53-57,共5页Journal of Chengdu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摘  要:由于标准专利具有调整市场准入门槛的特征,因此市场中的其他经营者很容易被收归于拥有行业标准的知识产权企业,而市场标准一旦从事实上或法律上确定下来,专利权人就拥有了控制市场竞争态势的能力。反垄断法的必需设施理论是对知识产权私人保护的调整和救济,目的在于激励创新、保护竞争,根据这一理论,拥有标准专利的专利权人有义务让下游厂商以适当的条款使用其专利产品。为了防止反垄断法被滥用,这种强制干预应当限定在严格的适用标准下。2013年年初审结的华为诉美国IDC公司案,是反垄断法必需设施理论在我国标准专利案件中得到运用的第一案,本案的判决有利于保护民族企业的发展,但在分析路径上仍然有待考量。

关 键 词:反垄断法 必需设施 标准专利 

分 类 号:D923.4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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