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代位权诉讼能否适用调解之探析——一起案件引发的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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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桂英[1] 

机构地区:[1]宝鸡文理学院政法系,陕西宝鸡721013

出  处:《广西社会科学》2013年第11期100-104,共5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  金:陕西省教育厅专项科研计划项目(09JK012);宝鸡文理学院重点研究项目(ZK0638)

摘  要:税收代位权诉讼是特殊的民事诉讼,法院在诉讼中既要审查本质为行政关系的税收债权关系,还要审查纳税人与次债务人间的民事债权关系。针对前者,原则上,税务机关无权请求法院调解,法院也无调解权;针对后者,法院可以调解。在特殊情况下,从法律观念与政治理念,法律效果与社会效益的平衡出发,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应允许法院有限度地适用调解。

关 键 词:税收代位权 税收债权 民事诉讼 行政行为 调解 

分 类 号:DF43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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