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介入公司僵局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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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永平[1] 廖艳梅[1] 

机构地区:[1]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出  处:《商》2013年第21期234-234,223,共2页Business

摘  要:我国新《公司法》积极回应公司发展需求,赋予公司高度自治权。但是公司治理并非都能达到良好效果,甚至会发生治理失灵——公司僵局的现象。因此,需要外部力量的干预,其中,司法作为救济的最后一道保障介入公司僵局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笔者正是基于以上认识,首先对我国司法权介入公司僵局的历史发展进行分析,以外部力量干预公司治理为基础,进一步讨论司法权介入公司僵局的合理性,以期寻找我国司法权介入公司僵局的界限,希望为解决公司僵局提供一个分析思路。

关 键 词:公司自治 公司僵局 司法权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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