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机关撤回提请批捕情况调查——以重庆市沙坪坝区检察院办案情况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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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子游 

机构地区:[1]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3年第22期58-61,共4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撤回提请批捕是指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没有直接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而是由报送逮捕案件的单位直接将案件撤回。在我国历次颁布施行的刑事诉讼法中,都没有规定报送逮捕的案件可以撤回,但是撤回提请批捕的做法并不鲜见,而且由来已久。曝管有人指出撤回提请批捕的做法是违法的,应当予以禁止,但是对于一种广泛存在的司法实践,不是简单地用“禁止”二字就能回应的,有必要进行严肃而深刻的反思。

关 键 词:侦查机关 撤回 批捕 沙坪坝区 检察院 重庆市 逮捕案件 案情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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