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法检顺位”规定之质疑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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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旭东[1] 邓娟 

机构地区:[1]中共广州市委党校校刊编辑部,广东广州510070 [2]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东广州510623

出  处:《探求》2013年第5期55-62,共8页

摘  要: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审判监督程序作了重要修改,特别是明确了检察机关监督的顺位问题,即规定当事人只能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再审裁判有明显错误时,当事人才能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这就确立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法检顺位"模式。但是,这一立法创新并不符合审判监督程序的立法目的,对当事人也构成了诉讼权利的强制行使,有违再审启动诉权化改造的初衷,也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应该在未来的立法中予以矫正。

关 键 词:民事审判监督 再审启动 法检顺位 

分 类 号:D91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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