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简述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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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蓓雯 

机构地区:[1]北方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宁夏银川750021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13年第21期75-76,79,共3页

基  金:北方民族大学2011年校级自主科研基金项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研究"(2011ZQY004)

摘  要:目前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行政法模式;另一种是以美国、突尼斯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法模式。与国外相比,我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起步相对较晚,有关模式、制度尚在不断完善探索阶段。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因此,分析研究上述国外模式,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建构和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关 键 词:国外 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律保护模式 行政法模式 知识产权法模式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G11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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