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问题探析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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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律 吴晓芳[2] 

机构地区:[1]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2]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13年第12期113-116,共4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王某某与李某于2008年8月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李某用出售自己婚前房屋的款项购买了xx小区房屋一套.总价款为181800元。房屋产权登记在李某自己名下.王某某用自己婚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45000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2011年6月,李某将该房以448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婚后双方购买的家具及海尔冰箱、康佳彩电、三洋洗衣机、煤气灶等在卖房时也一并留给了买房人。大约估价为8000元。包含在448000元房价中。王某某婚前炒股开设一账户。

关 键 词:收益问题 个人财产 房屋产权登记 2008年 住房公积金 海尔冰箱 康佳彩电 婚前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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