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洛克《政府论》中立法机关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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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朗[1] 

机构地区:[1]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天津300071

出  处:《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1期57-60,共4页Journal of Southwest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在洛克分权政治的构想中,立法权被视为最高权力。立法机关作为国家立法权的直接掌控者,其职能和权力范围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性。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必须是出于大多数民众的同意和委托,并以保障公共福利为目的,体现出社会契约论的思想。这一构想在理论上否定了封建君主专制的绝对权力,同时更是为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寻求合法性依据,体现了"光荣革命"后新兴资产阶级与封建王权的妥协。

关 键 词:洛克 《政府论》 立法 

分 类 号:D909[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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